鼓勵本校教師申請銘傳大學教師參與99學年度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 |
根據「銘傳大學辦理產學合作計畫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管理費編 列在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含)以上之產學合作計畫,學校統籌百分之五十,各級 執行單位(院、系、所、中心)百分之二十五,計畫主持人百分之二十五。準此, 本校各產學案主持人(及所屬院系所)可依法申請行政管理費,申請辦法如下:
- 請至產學合作處相關表格下載「銘傳大學獎勵產學合作計畫暨產學合作計畫 行政管理費申請書」,完成填表作業並會簽表列單位後,連同結案報告書、 合約經費概算表送至產學合作處。
- 100年10月31日前停止收件,逾期概不受理。
產學合作處合作服務組林雪雲組員 分機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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