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並為符合動物實驗安全及道德倫理規範,特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第 二 條 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自小組成員中遴選之。小組成員五人,均屬無給職,任期為二年,由校長自本校教職員中聘任之,續聘得連任。小組成員中應有具曾使用動物實驗經驗之教師,另至少應有一人具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資格。
第 三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研究。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研究諮詢意見。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研究之監督報告。
第 四 條 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非經本小組事先審議核可,不得進行。
第 五 條 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研究,違反農委會相關規定者,本小組應限期命其改善,如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
第 六 條 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情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小組會議之召集,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銘傳大學實驗動物使用申請審核辦法 校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銘傳大學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擬定本辦法。
二、 欲使用實驗動物者須先填寫實驗動物使用申請表。不同的計畫、課程或試驗需分開填寫,以方便個別審核。(下載點)
三、 申請人須將實驗動物使用申請表送交校內動物實驗管理小組進行審核。(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地點、負責收件人員及其聯絡方式)
四、 實驗動物使用申請審核流程:
甲、申請審查採隨到隨審方式進行,至遲在五個工作天須完成初步審查,若有複審,至遲在十二個工作天內須完成全部審查工作。
乙、收件人員將實驗動物使用申請表送交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一位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委員負責審查。
丙、審查委員將審查意見填附並簽名。若無異議,僅需初審即可,召集人可直接簽章核可。
丁、若初審委員有不同意見,則由召集人另行指派委員進行複審。
戊、複審意見同初審有異議者,影印留存後退回原申請人。原申請人可就審查意見提出辯解答覆。
己、辯解答覆意見送達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收件人員後,另添加初複審結果意見空白表格於答覆書後,由召集人直接送給原初、複審委員審閱。若初、複審委員均接受答覆理由,召集人可直接於複審處簽章核可。若僅一名委員同意答覆意見,則由召集人親自審查該申請表後,決定是否簽章核可。
庚、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查委員可附上修正意見,有條件同意實驗的進行。此時僅須由召集人詢問該申請人是否願意接受修改條件,然後決定直接簽章核可,或是送交複審,或退回原申請人。
辛、所有申請案件於同意或退回時,均影印存檔,除原件交還申請人,影本另送交實驗動物舍管理人員。(實驗動物舍管理人員及其聯絡方法)
五、 本辦法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多數委員同意,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銘傳大學實驗動物舍管理規定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議通過
1.依據銘傳大學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及實驗動物舍使用申請辦法訂定本規定。
2.實驗動物舍使用須先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通過,並向動物舍管理人員提出使用申請。
3.依申請人所提並核准之動物實驗申請表及實驗動物舍使用表內容,來使用動物舍,嚴禁私下更動飼養區及飼養籠具。
4.使用人須每日觀察、餵飼實驗動物及清理動物的排泄物。
5.進出動物舍須於登記簿上填載進出人員及時間。
6.實驗操作以在實驗清洗及準備區為原則。
7.有飼養問題可向動物舍管理人員反映;若屬動物健康問題,可向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請求協助。
8.請隨時保持動物舍清潔及乾燥。
9.除接種病原外,室內門窗一律開啟,以減低室內氨含量。除夏季使用冷氣外,平時白天應將對外窗戶開啟,夜晚則關閉,以防鼠蛇入侵。
10.使用結束時,使用人須依規定方法清洗、消毒及歸還飼養籠具及飼養區。
11.若需延長使用期限,請於結束前五天重填實驗動物舍使用申請表。
12.本辦法經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動物舍管理人員:
聯絡方法: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獸醫師:張猷忠
聯絡方法:03-350-7001 ext 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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