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確保去氧核糖核酸( DNA )及核糖核酸( RNA )重組研究之實驗安全,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公布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組成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健康學院召集人及桃園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校長自法學院和通識中心各遴聘一名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健康學院各學系(所)或生命科學相關學系(所)遴聘三名以上有基因重組實驗經驗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均為無給職。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 本會委員任期除當然委員外,其餘選任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連任。 本會之任務為監督本校有關生物防護安全等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於接受本校進行生物實驗相關系所之委託審查生物實驗安全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並提供必要之建議: 一、實驗計畫之審查認可。 二、實驗之教育訓練及健康管理。 三、實驗意外之處置及改善方法。 四、其他與實驗安全有關之必要事項。 本會於必要時得要求計畫主持人提出報告。
第 四 條 本會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