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92年6月23日環安委員會通過
93年4月12日環安委員會會議修訂
94年12月21日環安委員會會議修訂
98年6月30日環安衛委員會會議修訂
98年12月2日環安衛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依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責如下:
一、 對雇主擬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協調、建議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計畫。
三、 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 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 研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 研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 研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 研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 研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 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 研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廿六人,校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教學或行政主管及勞工、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作成決議。
第六條
本會議如必要得邀請與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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