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3年6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銘傳大學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99年11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並更名為銘傳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為確保動物實驗之安全與倫理,監督動物科學應用之管理與使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制定銘傳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以健康科技學院院長及桃園行政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自本校教職員中遴聘之。本會成員中,應有具動物實驗經驗之教師,另其中至少應包括一名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
本會委員均屬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得續聘連任。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業務,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前項委員因故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訂定動物實驗相關審核規定及使用管理規則。
二、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三、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
四、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五、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六、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七、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進行動物科學應用,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本會應提供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並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即隔年三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本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五 條 本會如發現本校或經本校核可進行之實驗動物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 六 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情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