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校為確保去氧核糖核酸( DNA )及核糖核酸( RNA )重組研究之實驗安全,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訂定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設置「銘傳大學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於接受本校進行生物實驗相關系所之委託時,得對下列事項作調查及審議,並提供必要的建議:
一、實驗計畫之審查認可。
二、實驗的教育訓練及健康管理。
三、實驗意外的處置及改善方法。
四、其他與實驗安全有關的必要事項。
本會在需要時,可要求計畫主持人提出報告。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八至十一人,研發處處長及健康學院籌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自法學院、管理學院和通識中心各遴聘一名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健康學院各學系(所)或生命科學相關學系(所)共遴聘至少三名有重組基因實驗經驗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委員任務為輔佐校長處理本校有關生物防護安全等事宜。除當然委員,其餘選任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委員為無給職。
第 四 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辦理第二條規定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第 六 條 執行本會相關工作之經費,由校方統籌編列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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