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92年6月23日環安委員會通過
99年10月6日環安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銘傳大學為提昇校園環境品質及保障職業安全衛生,訂定銘傳大學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中心之任務為:
一、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推動。
二、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工作環境之影響評估及督導或執行。
三、校園污染行為之預防、監測、協助及管制。
四、校園環境品質提昇計畫之規劃及督導或執行。
五、校園實驗室、實習場所職業災害防制、安全衛生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或執行。
六、其他環保安衛相關事項之規劃及督導或執行。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各項業務,由總務長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綜合業務組。
二、環境保護組。
三、環境安全組。
四、環境衛生組。
五、生物性污染防護組。
六、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組。
第 五 條 綜合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校園環保及安衛相關法令規章之彙整、宣導。
二、校園環保及安衛政策之規劃及重要業務之追蹤考核。
三、清點及維護緊急應變處理設備。
四、勞委會安全衛生巡迴展示車展示活動。
五、環安衛工作交流活動。
六、實驗室安全衛生訪查。
七、新進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六 條 環境保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校園內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督導事項。
二、空氣污染及噪音防治之監督與管理事項。
三、校園美化及環境清潔之規劃。
第 七 條 環境安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校舍建築安全之管理與督導。
二、校園水電設備之安全檢查。
三、校園教學設備安全檢查。
四、校園廢污水及廢棄物管理辦法。
五、實驗室、實習場所之安全管理辦法規劃、檢查及督導。
第 八 條 環境衛生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定期健康檢查。
二、新進人員體格檢查。
三、校園飲水機水質檢驗之相關事項。
四、校園餐飲衛生檢查之相關事項。
第 九 條 生物性污染防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實驗室及相關場所之安全維護與宣導。
二、實驗室廢棄物之儲存、搬運及清理相關事項。
三、辦理各種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
四、辦理其他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研究。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研究諮詢意見。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五、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研究之監督報告。
第 十一 條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依業務性質相關之人員荐請校長聘兼之。
第 十二 條 本中心因業務所需得訂定各類管制辦法,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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