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環安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或危害人體健康,依教育部與環境保護署所定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等之規定,訂定「銘傳大學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與督導。
二、 毒性化學廢棄物質運作管理與督導。
三、 研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教育訓練與宣導及危害預防暨應變計畫。
四、 審議各教學研究單位申請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事項。
五、 審議各教學研究單位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事項。
六、 督導各教學研究單位在其毒性化學物質容器、運作場所及設施處,除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外,並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標示圖式及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名稱、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廠商資料等內容。
七、 督導各教學研究單位運作紀錄確實登錄,並應保存三年以上備查。
八、 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總務長(兼執行秘書)、生物科技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運作技術專長教師四人為委員組織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並得依不同任務需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得開議,並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作成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並報請環境保護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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