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環安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毒委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各相關院、系所單位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環安中心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相關院、系所單位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委員會同意後,由環安中心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二條、 各相關院、系所單位應負責各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之採購、貯存、標示、使用記錄及申報相關事宜。
第三條、 各相關系所單位採購毒性化學物質應填寫「銘傳大學毒性化學物質請購同意書」,並要求廠商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標示。請購之毒性化學物質如本校尚未報備、取得運作核可或登記備查號碼,且請購量未超過最低管制限量,則須由環安中心報請主管機關,取得相關核可後,方可購置。請購之毒性化學物質如本校已取得運作核可、登記備查號碼,且請購量未超過最低管制標準或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時,則經環安中心同意後,即可購置。累計運作量等於或大於最低管制限量者,請購時須經委員會同意。
第四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貯存、應辦理下列事項:
ㄧ、各相關院、系所單位或實驗場所應設置適當之毒性化學物質儲存
場所,並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人員集中管理。
二、存取毒性化學物質時,立即更新庫存資料。
三、依其特性儲存於通風及安全良好之特定場所且上鎖管理。
四、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於儲存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及確實執行危害標
示。
五、依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提供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備。
第五條、實驗場所有毒性化學物質之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ㄧ、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儲存於可相容之容器中,不具相容性之毒性化
學物質廢棄物應分別儲存不可混儲。毒性化學物廢棄物質相容表應
懸掛於實驗場所明顯處,並公告周知。
二、儲存容器應明顯標示其種類、性質並保持良好狀況,如有損壞或洩
漏之虞,應立即更換並隨時保持容器清潔。
三、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勿堆高及置於近火源處,其儲存場所,避免高
溫、日曬及雨淋,最好有抽氣設備。
四、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儲存場所須有洩漏防護設施,以避免意外洩露
造成危害。
第六條、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應辦理下列事項:
ㄧ、毒性化學物質由毒化物管理人員負責。
二、毒性化學物質於使用時須由專任教師會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人員共
同取樣,並登記簽名於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人員須依據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訂時辦理運作紀
錄之作業及申報事項。
第七條、各相關院、系所單位應備有毒性化學運作紀錄,以供環安中心及主管機
關不定期抽查。
ㄧ、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人員須立即登記毒性化學物質採購、使用、貯存
及廢棄物之相關資料。
二、系所單位應彙整各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之採購、使用、貯存及產
生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相關登記資料,並填具「銘傳大學系所單位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以供環安中心之不定期檢查。
三、各相關系所單位之運作紀錄表;運作量低於管制量部分,須依規定
每月上網申報。
第八條、各運作場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驗室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
施,並至遲依各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
ㄧ、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者。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各運作場所因毒性化學物質發生事故時,應於十二小時內報告所屬院方,所屬院方呈報校長;實驗室負責人應自事故發生三天內,填寫「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表」,向事故發生地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環保署與本校環安中心,未能於三天內完成調查資料者,應於報備時以書面說明向事故發生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補足資料所需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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