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作業辦法 |
甲、大學部學生選課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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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學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學生選課應依照各系(所)規定之課程表辦理,並按照教務處公布的選課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時間及流程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
第三條 |
學生選課應先詳實填寫選課單,經系(所)審核後,學生依據選課單透過電腦網路鍵入擬選課程資料。 |
第四條 |
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一、二、三年級最低十二學分,最高廿五學分;四年級最低九學分,最高廿五學分。延長修業年限者,最高學分數比照最後一年辦理。 |
第五條 |
加退選後,學生選課學分數低於當學期規定應修下限,即視為註冊未完成,應令休學。學生選課學分數高於最高限廿五學分,但未符合選課辦法第六條規定者,由各系所於規定期限內逕行刪除該生相當學分之科目。 |
第六條 |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經系主任核可,次學期在上限學分外得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
第七條 |
各學系學科擋修規定,由各學系訂定之。 |
第八條 |
科目分必修與選修兩種,必修科目重修或必須補修者應先修習。選修科目已按學程編組者,應依所編之學程內選修。
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內之選修學分中,必須包括本學系涵蓋學術領域外之通識教育科目學分,始得畢業。
前項通識教育科目修習學分數如下:
一、九十七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須修滿八學分。
二、九十七學年度(含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者,須修滿十二學分。 |
第九條 |
學生得選修本學系課程表之他學系相關科目,但本學系所開設之必修科目,學生以在該年級、該班修讀為原則,除非因課程衝堂,並經本系系主任核可,方得換班修讀。
本學系學生選修他學系科目者,須經本學系及他學系之核准。
大學部學生得經系(所)同意選修碩士班課程。 |
第十條 |
選修輔系課程者,依本校修讀輔系辦法修習之。 |
第十一條 |
凡全學年之科目,下學期仍應在原班修讀,不得任意換班;僅修一學期者,其學分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
第十二條 |
九十七年度以前入學:一年級必修軍訓,一、二、三年級必修體育,均不計學分。
九十七學年度(含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一、二、三年級必修體育,零學分;體育四年級選修,學分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軍訓需修足四學期始得報考預備軍官。 |
第十三條 |
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在加、退選截止日後,一經發現,全部均予註銷。
已經修讀及格而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者,該一科目之重複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內計算。 |
第十四條 |
加、退選資料輸入電腦後,本學期選課即已完成,每位學生皆可利用電腦網路查詢加、退選之選課結果;務請確實查對所選課程名稱及所屬班別。若有下列原因之一:
1. 該科目停開或分班而必須改選者
2. 不合選課規定,經教務處審核退選者
3.期中考不及格學分數達本學期修讀總學分之二分之一(含)以上者,得於名單公佈後一週內申請減修一科或二科
4.期中考不及格學分數達本學期修讀總學分之三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得於名單公佈後一週內申請減修一科
5. 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可者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務處申請更正。其他非 以上原因,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異動。 |
第十五條 |
轉系生及轉學生除依「銘傳大學學生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辦法」分別辦理抵免學分外,凡應補修轉入年級前之科目,應儘先補修,學分不足者,以補足下學期為原則;原科目停開者,得申請另選性質相近者代替。 |
第十六條 |
學生於加退選後應補繳學分費,未在規定期限補繳該費用者,經定期催告後,仍未繳足者,該科目視同退選,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
第十七條 |
暑期班選課依「暑期開班授課規定要點」辦理。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經教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乙、研究生選課辦法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學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校各系所研究生,於入學後得向各系所提出先修課程免修申請。其審核標準由各系所訂定之。 |
第三條 |
研究生選課應依照各系所規定之課程表辦理,並按照教務處公布的選課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時間及流程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
第四條 |
研究生選課首先要詳實填寫選課單,選課單經系所審核後,依據選課單透過電腦網路鍵入擬選課程資料。修讀非本系所科目時,則詳填該科科目名稱及開課所系班級,並須經開課系所簽認後始得修讀。 |
第五條 |
研究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在加、退選截止日後,一經發現,全部均予註銷。
已經修讀及格而名稱相同之科目不得再重複修習;重複修習者,該一科目之重複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
第六條 |
加、退選資料輸入電腦後,本學期選課即已完成,每位學生皆可利用電腦網路查詢加、退選之選課結果;務請確實查對所選課程名稱及所屬班別。若有下列原因之一:
1. 該科目停開或分班而必須改選者
2. 不合選課規定,經教務處審核退選者
3. 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可者;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務處申請更正。其他非以上原因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異動。 |
第七條 |
研究生於加退選後應補繳學分費,未在規定期限補繳該費用者,經定期催告後,仍未繳足者,該科目視同退選,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
第八條 |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課程不得少於三學分,但修業年限逾兩年者,得不受此限制。 |
第九條 |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百分計分法記分,七十分為及格。如修習大學部課程,亦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
第十條 |
凡全學年之科目,下學期仍應修習原班,不得任意換班;僅修一學期者,已及格之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數內計算。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