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 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 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