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親善大使組織章程
97年12月15日學生籌備會議二修通過
本團名稱為『銘傳大學親善大使團』(Ming-Chuan Goodwill Ambassador Association),簡稱為『親善大使團』(以下簡稱本團)。
本團宗旨為網羅本校優秀之精英人才,共同為學校校外招生宣傳、大學博覽會及校內參訪等校內外重大活動擔任接待及服務工作。
本團隸屬於銘傳大學公共關係組。
凡銘傳大學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基本條件:本校大學日間部一、二年級(含)以上在學學生。
精通國、台語且具英語表達能力者。
身材勻稱、活潑大方、儀態佳並具有特殊才藝者。
經過每年遴選合格者,為儲備團員。
本正式團員可於每年遴選後,推薦本校之優秀大學部一、二年級學生,並經過全體正式團員之表決通過後,並參加培訓課程訓練之後,即為儲備團員。
本團團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參加本團團員會議
二、義務擔任本團幹部
三、按時出席學校及本團安排之各類訓練課程
四、參與並配合學校及本團活動
五、總結在學期間服務次數達十五次,即給予「親善大使」證書
六、參與親善大使遴選活動及推薦優秀人選之義務
七、正式團員可獲團服乙件
八、參與活動將登錄社團護照及義工時數
九、優先擔任工讀服務機會。
喪失資格之條件
一、無故未出席本團所安排之課程、活動及服務,次數達三次者。
二、遲到15分鐘視為缺席,無故缺席次數達五次者。請假需向總召於前一天提出。
三、惡意破壞校譽及社譽者。
四、有不良嗜好或習慣者。
五、未擁有本校學籍者。
六、未遵從領導人指揮及破壞團體倫理者。
七、其他經指導老師或團員大會評定喪失資格者。
喪失資格者將會另行公佈之。
本團由團員資歷三年以上者(含)組成之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職權如左:
一、通過及修訂本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團長
三、不適任團員資格審議
四、議決其他與本團有關之事項
本團設置團長,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台北、桃園兩校區各一人。
團長職權如左:
一、對內主持團務、對外代表本團。
二、於活動進行前,得選任活動總召。
三、必須參與各項會議、活動。
四、監督、指揮各項活動的進行。
五、若對活動有任何問題,團長僅能向活動總召提出。
團員大會,由團長召集,每學期定期召開;另視臨時需要,召開臨時團員大會
團員大會之決議,以團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團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之。
本團經費來源如左:
一、學校之補助。
二、團友或各界捐款與贊助。
由公共關係組負責老師擔任。
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並呈學校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