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校為感謝熱心捐資興學及勸募人士,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捐款人之感謝方式如下:
一、捐贈者之芳名,除依年度定期刊登於『銘傳校友』報、銘傳一週或校
友網頁,以資徵信,並由校長親筆致奉謝函。
二、凡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者,致奉感謝。
三、凡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致奉獎。
四、凡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致奉獎盤。
五、凡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致奉獎座,
並可指定研究室一間,由其自行命名,以誌永念。
六、凡捐贈財物價值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參佰萬元者,可指定普通教
室或實驗教室一間,由其自行命名,以誌永念。
七、凡捐贈財物價值達參佰萬元以上者,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八、凡每月持續捐贈達五年以上,且總額達以上各項標準者,除按照上列規
定答謝外,得特別表揚,以感謝其長期奉獻。
九、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及「教育部教育文化獎
頒給辦法」給獎標準者,除本校之致謝外,將另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三條 對勸募人之感謝方式如下:
一、凡勸募總額達新台幣伍萬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致奉感謝狀。
二、凡勸募總額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致奉感謝牌。
三、凡勸募總額達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致奉感謝盤。
四、凡勸募總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伍佰萬元以下者,致奉感謝座。
五、凡勸募總額達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第四條 為感謝社會各界協助本校推動校務發展,凡具以下事蹟之非校友,得
由校長提名,經行政會議通過,頒贈「榮譽校友」證書,以資感謝:
一、協助拓展校地、校舍與校園環境改善等有重大功績者。
二、捐資興建教學大樓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協助校務其他發展而績效卓著者。
第五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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