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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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延長服務期間可否繼續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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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2年10月31日台學審字第0920160464號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不超過65歲為限,惟在該學年度聘期開始尚未屆滿65歲者准予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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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四年以上」如何起算 |
A: |
(一)87年6月16日台(87)人(一)字第87054679號函
(二)教育部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資格審查者,如依上款規定辦理時其條件須具博士學位證書後,在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審查通過,始核發副教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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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任教未中斷之規定 |
A: |
(一)90年12月4日台(90)學審字第090163877號95年12月7日台學審字第0950184707號
(二)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86年3月21日起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三)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任教未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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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 |
A: |
(一)95年7月25日台學審字第0950106184C號令
(二)凡以國內外學歷送審,需於聘期三個月內列冊報部複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三)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惟該段時間之薪級、待遇、退撫等應依實際送審通過之教師等級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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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各校校教評會通過新聘教師聘任案時間晚於起聘期間者,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校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
A: |
(一)94年1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267E號函
(二)不宜各級教評會通過前先予聘任,或於各級教評會通過後追溯其聘期
(三)應於學年度開始前即完成各級教評會審議程序
新聘教師應於聘期開始前完成校教評會之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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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 |
A: |
(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第二階段授權自審《係指升等講師或助理教授者》之升等教師於學期內報部審定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年資,惟校內最低一等級教評會(系、所)通過升等時間晚於教師升等年資生效日,雖然在當學期報部,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三)未依上述規定報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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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有關教師升等年資起計事宜 |
A: |
(一)97年2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70024022號函
(二)教師升等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發高一等級之聘書後報部審定,即「聘審一致」原則
(三)第二階段授權自審之升等教師於學期內報部審定者,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起計年資,惟校內最低一等級教評會(系、所)通過升等時間晚於教師升等年資生效日,雖然在當學期報部,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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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依舊制取得講師之現職人員,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
A: |
(一)97年11月11日台學審字第0940123500B號令,不得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二)95年8月1日修正實施:舊制講師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
(三)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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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 |
A: |
(一)96年4月10日台學審字第0960051446號
(二)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及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
(三)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做為送審較高等級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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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
A: |
67年5月17日台(67)審字第12918號,97年3月27日學審會第13屆常委會決議重新規定如次:
(一)原送審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二)如非1所列之原因,而係原送審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另送著作審查時,若與原送著作題目相同,但其內容已有相當之改進者,仍可受理,惟須提出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
(三)79年11月9日台(79)審字第55322號文規定,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必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3份,俾併送學者專家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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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 |
A: |
(一)96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30050665號
(二)送審「代表著作」非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屬延續性研究,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
(三)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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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專門著作「送審前五年內」推算基準點 |
A: |
(一)96年7月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2140號
(二)係以若經教育部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非以送審人向學校第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推算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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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 |
A: |
(一)89年5月6日台(89)審字第89054607號
(二)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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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 |
A: |
(一)93年4月8日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
(二)其一年內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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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教育部受理教師資格審查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處分 |
A: |
(一) 教師資格審查之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三年至五年
(二)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三)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等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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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著作有抄襲之嫌者,應限期申復,否則取消送審資格 |
A: |
(一)70年7月15日台(70)審字字23002號
(二)凡經評定送審教師資格著作有抄襲之嫌者
(三)除轉知各送審教師外,並請於初審時切實審查以維校譽,對於已認定以抄襲著作送審者,並宜審慎考慮其是否適於擔任教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