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過
第一條 依據:遵照教育部頒布大專院校體育實施辦法及實際情況訂定之。
第二條 實施目標:
一、以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技能。
二、增進體育知識,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運動之積極態度與知能。
三、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與效益,建立規律運動習慣。
四、提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五、培養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第三條 體育正課時間:
一、體育正課:每週為二小時,一至三年級均為必修科目。二、三年級採興趣選
項分組授課,四年級採興趣選修授課。
二、適應體育班:
(一)凡經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或群體醫療中心開具證明,身體有缺陷,或因病不
能作劇烈運動之學生,經取得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入適應體育班,待身體
康復後,即回原班上課。
(二)評分比率評定:
1.認知百分之三十:以筆試、口試、心得報告評量之。
2.技能百分之四十:以運動技能、學習過程、進步情形評量之。
3.情意百分之三十:以運動精神學習態度評量之。
三、課外運動:儘量利用競賽及代表隊訓練,切實實施。
第四條 體育正課實施方法:
一、體育教材及場地之分配,悉按本校編定之「銘傳大學體育課授課大綱」實施
體育教學。
二、聞上課鈴後,立即到規定地點集合,體育幹事負責整理隊伍,並向授課老師
報告人數。
三、體育幹事於上課前,應先請示授課教師,或根據教學進度,憑學生證向體育
器材室借用所需器材,下課後負責交還。
四、如遇天雨或場地潮濕,無法在室外上課,可改在健身房或教室上課。
五、學生因故不能上課,必須按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辦理請假手續,否則 以曠課
論。
六、上課時不得任意喧嘩,並隨時注意安全。
七、上課時必須穿著膠底運動鞋及規定之運動服裝。
八、女生例假仍須到班上課,且穿著運動服,隨班見習或從事較輕鬆之 運動。
九、體育幹事於上完課後,至體育室填寫教學日誌,並由任課教師簽名 後,再
放回原處。
第五條 體育成績考核:
一、體育成績考核包含下列項目:
(一)技能測驗:佔總分百分之六十。此項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依據銘傳大學體
育課授課大綱及給分量表。測驗項目以二項為準,每項以百分計
算,然後求其平均分數,再按其應佔之百分比計算,即為該 項應
得之分數。
(二)平時考核:佔總分百分之三十。
1.出席情形:依據平時上課之學習態度及缺曠課紀錄評定之,每項 均以百分
計算,然後求其平均分數,再按其應佔之百分比計算後,即為該
項應得之分數。
2.努力情形:由教師根據平日體育正課、課外運動及運動競賽時,學生所表現
之態度、行為、精神、紀律等評定之,其分數計算可採 用給分法
或扣分法行之,然後將其應佔百分比計算後,即為該項應 得之分
數。
(三)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十。此項測驗以運動規則為主,由任課老師出題
測驗。
二、體育成績總分:以上三項合併計算,滿六十分者為及格,不及格者應重修。
第六條 銘傳大學體育課抵免、重修、缺修、補修規定辦法
一、本校大學部學生凡缺修體育課須補修及體育成績不及格須重修者與 運動能力
指標未達標準者,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體育為一、二、三年級必修,各學年上學期缺修或成績不及格者,下學期仍
可修習,不受擋修之限制。
(二)一、二、三年級學生各學期體育成績不及格者,得重修。
(三)因本條第二款情況,需重修或補修體育課者,每學期至多只可修習四小時體
育課。
(四)依據提升學生各項能力計畫,鼓勵學生重視個人基本能力,特將運動能力納
入畢業條件,實施細則另訂之。
二、體育課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校學生轉入本校,其體育課之抵免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各系申請辦理。
(二)大學院校肄(畢)業之學生經重考或其它管道依法取得學籍者,其已修得之體
育課可准予抵免,但應修習或重修之體育課不得提前修習。
(三)專科學校畢業之轉學生,在轉入年級前已修畢之體育課程,可准予免修,惟
自轉入本校之學年起,應修之體育課則不得抵免。空中大學、空中行專畢業
之轉學生,應補修轉入本校年級前之體育課程。
(四)本校降轉生、提前復學生,其已修習之體育課得予抵免。但不得提前修習高
年級之體育課。
(五)為響應教育部推行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計畫,鼓勵同學從事規律運動,重視
健康適能特將健康體適能能力列入三年級體育必修課程檢定,凡檢定合格者
得抵修其課程,其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體育活動:
一、各項運動代表隊:遴選訓練比賽等事項:
(一)訓練時間:每週至少四次,參加正式比賽前,得臨時集中予以加強訓練。
(二)代表隊項目暫定為:
1.田徑代表隊 2.籃球代表隊 3.排球代表隊
4.桌球代表隊 5.游泳代表隊 6.手球代表隊
7.壘球代表隊 8.舞蹈代表隊 9.體操代表隊
10.足球代表隊 11.木球代表隊 12.擊劍代表隊
13.撞球代表隊 14.跆拳道代表隊 15.空手道代表隊
16.高爾夫球代表隊 17.法式滾球代表隊 18.羽球代表隊
19.柔道代表隊 20.壁球代表隊
二、運動競賽:
(一)校內競賽:
1.每年舉行全校運動大會。
2.舉行新生系際及全校系際盃各項運動比賽。
3.各項紀念性運動比賽。
4.其他。
(二)校外競賽:
1.參加全國性及全市性各大專院校之各項運動比賽。
2.參加全國運動大會。
3.邀請校外代表隊來校觀摩比賽。
4.赴校外作友誼比賽。
5.代表國家或應邀赴國外參加國際比賽,或作訪問友誼賽。
6.其他。
第八條 附則:
一、 每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對外競賽榮獲冠軍,學業、操行總成績均及格者,提
請於畢業典禮中表揚。
二、 代表本校參加正式比賽,為學校爭取榮譽,或參加國際性比賽成績優者,得
依學生獎懲辦法第三條相關規定獎勵,或發給獎品及獎助學金,以茲表揚與
鼓勵。
三、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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