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5月23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體育室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使本校運動場館設備之使用、管理及維護臻於妥善、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運動場館(以下簡稱本場館)之場地設施包括逸仙堂、體育館、室內外籃球場、排球場、羽球場、網球場、桌球教室、田徑場、韻律教室及體適能中心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本場館非開放時間,校外人士需經允許始得進入活動。
第四條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次:
一、全校性慶典活動。
二、體育教學。
三、國內外各類型比賽。
四、運動代表訓練。
五、運動性社團活動。
六、教職員工生及社區居民之活動。
七、其他本校核可之活動。
第五條本場館業務由總務處綜理。有關場館設施、校內外體育活動管理業務及體育教學、體育學術研究活動管理業務,則應與體育室協調辦理之。
第六條本場館為維護及保養各項運動場館及設施,得酌收相關維護使用費。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第七條本校場館開放時間
一、室內外場館全天開放,夜間開放至22時止。
二、本場館除體育課上課、校隊訓練及經核准之活動外,例假日及每天台北校區下午5時、桃園校區下午4時40分後除向總務處申請使用,並應與體育室協調之。
三、各場館開放時間內,除體育教學、校隊訓練及比賽外,免費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社區居民使用(體適能中心除外)。
四、桃園校區田徑場草坪需保養,保養期間嚴禁進入。
第八條使用本場館之規範
一、須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並嚴禁煙火、飲食、吸煙及亂置雜物。
二、在室內籃球場、羽球場、桌球場、韻律教室及體適能中心等活動時,嚴禁穿著皮鞋、休閒鞋、拖鞋及運動涼鞋等非運動球鞋入場內活動,以維護運動道德及確保場地使用年限。
三、桃園校區田徑場嚴禁棒球、高爾夫球使用,台北校區田徑場嚴禁棒球使用及壘球打擊,以維護他人之安全。
第九條使用、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場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並依法報請處理: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四、使用與申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五、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場館設施者。
六、其他本場館認為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第十條使用場館不得隨意搬動附屬設備器材,如為必需搬動者,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設備器材者,應負賠償之責。如有傷害他人之情事者,使用人或借用單位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場地,應於使用前一個月至總務處及體育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二條校外機關團體租借用場地,須備文於一個月前派員至總務處辦理租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經核准之借用場地,如學校有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體育室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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