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
中華民國86年10月20日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 1 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有關法令訂定本準則。
第 2 條 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辦法。
二、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事項之初審。
三、教師赴國內外機構教學、進修及研究申請案之初審。
四、教師申請延長服務之審議。
五、教師申請休假研究案之審議。
六、所屬本室其他教師有關事項之審議。
第 3 條 本會由委員五人組成,除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外,另由室務會議自本室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委員候選人六至八人,報請校長遴選(核定)之。
選任委員以副教授以上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得由助理教授擔任或聘請校內相關系所之教師參與。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 5 條 委員任期中因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本會委員時,視同辭職,其缺額由職務接替人遞補或由本室另行補選之,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 6 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八款之議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為之以外,其他事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為之。本會決議應做成會議紀錄,連同教師個人送審等資料提報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無故缺席三次者,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 8 條 本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委員不得參與審議高於本身職等之教師升等案。
第 9 條 本室依據準則訂定本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本室室務會議通過,並提報共同教育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 10 條 本會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 11 條 本會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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