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高爾夫球場、漆彈場及射箭教學練習場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法規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01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使高爾夫球場、漆彈場及射箭教學練習場得正常運作(以下簡稱本場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場地之管理單位為銘傳大學觀光學院(以下簡稱本單位)。
第三條 本場地所服務對象,為參與本校相關教學課程、建教訓練班隊及其它經本校許可活動相關人員。
第四條 上課時段(如體育課、社團活動等)使用本場地,須自備教學訓練相關器材,且使用後應維護本練習場清潔並復原場地狀態。
第五條 使用本場地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於使用本場地前3個工作日向本管理單位辦理預約登記。
二、 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
三、 應合理使用本場地設施,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 使用後應回復本場地所有設施及相關器材,並維護場所之清潔。
五、 不得吸煙、或飲食物品。
六、 不得穿著不符合規定之衣着入場。
七、 於夜間或視線不明時,應暫停使用本場地。
八、 不得有其他妨害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九、 本場地於寒暑假原則上不開放。如遇特殊情形,須經校長核准,另行安排。
十、 未裝設夜間照明設備前,於夜間或視線不明時,應暫停使用本場
地。
違反前項規定且不接受勸導者,本場地管理人員(含本校保全人員)得停止其使用並命其離開本場地;如造成本場地或他人損害者,應依相關法令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本場地由本校總務處負責辦理場地維修整理及意外保險等相關事宜。
第七條 緊急事件之處理:如遇火警發生、身體不適、發生急病或意外時,應立即撥打駐衛警 「3128」、觀光學院辧公室「5095」或保健室「3172」通知,並應保持鎮靜,為必要之因應措施。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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