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體育室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第24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體育室(以下簡稱本室)為推動體育教育及活動等相關事宜,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第三十三之三條條文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室設置主任一人,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體育教師兼任,綜理全校體育業務,置體
育教師及組員、辦事員、書記及運動教練若干人,辦理各項體育教學與行政事宜。
第三條 本室設下列三組,並委請專任教師擔任組長協助處理各項相關業務推展。
一、教學與研究組(簡稱教學組):置組長一名,負責辦理本校體育教學及體育學術研究發
展事宜。依據教務處排課進度表,規劃與執行有關排課、選課、教師上課等教學事宜。
二、競賽與活動組(簡稱活動組):置組長一名,負責辦理校內外體育活動及各項運動競賽事
宜。辦理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推動全校教職員工運動俱樂部活動,及運動推廣、場地、
器材之增設、購置、租用、修繕、管理及工讀生簽核、管理設備之規劃等事宜。
三、行政與服務組(簡稱行政組):置組長一名,負責全校體育行政業務之規劃與執行事宜,經費規劃與執行,配合學校各項政策執行。
第四條 本室為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得設下列各類會議,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一、室務會議:由本室全體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組成之,體育室主任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有關體育重要事項。
二、室教師評審會議:本室依據本校組規程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體育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本室教師、運動教練之聘任、聘期、進修、升等、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評審之事項。
三、室課程委員會議:由主任擔任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全校一至三年級必修及四年級選修之體育課程,並協調體育課程師資及資源等事宜。
第五條 本組織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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