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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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計算標準一、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計算方式:
- 有日常考查者:
- 以學生作業、筆記、讀書報告、隨堂問答、測驗、實 習、聽講情形為日常考查成績,占學期總成績30%。
- 期中考試成績,占學期總成績30%。
- 期末考試成績, 占學期總成績40%。
- 學期總成績=日常考查成績30%+期中考試成績30% +期末考試成績40%。
- 無日常考查者:
- 期中考試成績,占學期總成績40%。
- 期末考試成績,占學期總成績60%。
- 學期總成績=期中考試成績40%+期末考試成績60%。
- 無期中考試者:
- 日常考查成績,占學期總成績30%。
- 期末考試成績,占學期總成績70%。
- 學期總成績=日常考查成績30%+期末考試成績70%。
二、考試准病假者
- 期中考試准假者:概不補考,扣學期總成績8%。
- 期末考試准假者:准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為基數,其超過 部分以五折計算;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考試准公、喪、住院假、產假及特殊事故假者
- 期中考試准假者: 概不補考,亦不扣學期總成績。
- 期末考試准假者: 准補考一次,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四、日常考查、期中、期末考試成績,所占學期總成績百分比,如有有特別規定者 (不同於第 一條規定),應由任課教師於當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請系辦公室彙 整,呈報奉准後,依其規定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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