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
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依教育部函頒之「外國學生獎學金作業要點」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資格>
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不含延修生,含轉赴姐妹校就讀之交換生及雙學位生),就讀本校滿一學期,其前學期品行優良、學業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外國學生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
一、大學部:前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每學期至少修習九(含)學分。
二、研究所:前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每學期至少修習四(含)學分。
前項品行優良係指前學期其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且操行成績於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赴姐妹校就讀之交換生及雙學位生,如該校無操行成績供參酌者,以提交二封該校師長推薦函方式代之。
已獲得教育部『特設獎學金』、我政府其它機關之獎學金或校外其它單位之全額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第三條 <獎學金待遇>
一、每學期獎學金核發額度,為教育部於各該年度核撥補助本校普通獎學金總金額之半數。
二、每學期每名獎學金之金額發放為下列二項加總之:
(一) 以各該學期獎學金半數就通過申請之學生數平均分配之。
(二) 為鼓勵優秀學生,該學期獎學金另外半數依通過申請者學業成績高低排序,並以權重分配之。
三、上述第二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審核按申請學生學業成績高低為分配依據,如學業成績相同者,比較操行成績高,再同則以修習學分數多者為優先。
第四條 <獎學金核給時間>
一、各該學年之下學期獎學金自當年一月起核發至六月止,其上學期獎學金則自當年七月起核發至十二月止。每次核發獎學金之金額為六個月份。
二、但得獎學生於受獎期間畢業者,則自畢業之次月份起喪失申領本獎學金之資格,如有休學、退學者,視為自動喪失本獎學金申領資格,並由本處按成績次優者依序遞補之。
第五條 <申請截止日>
本獎學金申請之截止日為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向國際教育交流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向本校國際教育交流處,提具下列文件,以備審核:
一、申請表(空白表格至本處網站下載或親自領取)一份。
二、承諾書(空白表格至本處網站下載或親自領取)一份。
三、成績單正本(前學期)一份。
四、教師推薦函乙份。
第七條 <申請手續>
一、依本辦法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凡逾期申請、證件不足或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所繳交之申請表件,不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第八條
本獎學金由本處將受獎學生資料於各該年六月、十二月函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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