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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CK 大阪世乒賽期間,國際乒聯代表大會通過了11分制和修改發球規則的決議。
國際乒聯在最新出版的2001年第7期《乒乓球》雜誌上全文刊登了這兩項規則。
有關新賽制的細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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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一局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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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 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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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一場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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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
每場比賽由單數局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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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發球,接發球和交換位置的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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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
每獲2分之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此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
雙方比分都達到10分或者實行輪換發球法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一分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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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 |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變為接發球方。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換接發球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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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 |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選手,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
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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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輪換發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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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 |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發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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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 |
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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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間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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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 |
除了一方選手提出要求外,比賽應該繼續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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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1 |
在局與局之間,不超過一分鐘的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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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2 |
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有短暫的時間擦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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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與原規則相同部份省略)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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