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修業規定<102學年度> 

1.
依本校學則規定,大學部學生需通過「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及「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始得畢業。
2.通識教育課程在畢業前至少必須修完12學分,課程分「人文」、「社會」、「自然」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再分「核心」、「延伸」二類,每個學生在每一領域的每一類至少必須修一門課2學分方得畢業。通識教育課程以12學分為限,超修者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3.教育學程之學分數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4.其他選修學分,除本系其他選修課程外,另包括本系專業選修及外系課程,以18學分為限。
5.本必選修科目表之選修課程,可追溯至102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6.需重補修本系專業課程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可修其他學系相同科目名稱之課程,並可列入畢業學分,可追溯至102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7.學生選修本系碩士班課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視為本系專業選修,其學分數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可追溯至102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8.專業選修為3個學程,至少必須選修其中2個學程,每學程至少應修3個科目,可追溯至102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9.專業選修學程至少需修20個學分。
10.需重補修本系微積分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可修其他學系微積分(一),並可列入畢業學分,可追溯至102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適用。

學制

畢業門檻

標準

未達門檻之輔助機制

大

學

部

專業選修學程

1.至少須選修2個學程,每學程至少應修3個科目

2.專業選修學程至少須修20個學分

重補修

專題研究論文

專題研究課程執行要點

指導老師輔導

 

基本能力

檢定標準

1.具備生命科學領域相關知識能力

1.完成本系相關二種學程

2.合群與良好的溝通能力

2.完成專題研究實作並公開發表




大學部課程規劃表(學年、學期、共同科目)


101學年度課程架構表
100學年度課程架構表
99學年度課程架構表
98學年度課程架構表
97學年度課程架構表